专插本民法常考名词解释
更多专插本信息,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专插本KE1. 民法民法是调整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3. 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的人。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5. 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6. 民事义指义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7.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所指向的对象。8. 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9.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0.财权指的财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13.请求权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14.抗辩权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15.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16.绝对权指无需通过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18.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19.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20.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21.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有实现可能的权利。2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2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24.紧急避险为了社会公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25.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家机关的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26.民事权利和家保护指权利受到侵犯是,由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公力救济。27.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28.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29.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的诉讼。30.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的可能性。3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3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的资格。3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权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4.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的资格,即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35.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36.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37.监护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38.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的组织。3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的资格。4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的资格。41.侵权行为能力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4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3.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44.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法人组成部分。45.法人的终止亦即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46.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同出资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47.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48.普通合伙企业指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49.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50.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的合法行为。5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5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53.同法律行为又称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54.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55.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生法律上的约束力。56.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57.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58.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59.无效的民事行为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6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对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6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6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63.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64.委托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65.法定代理指依据法律规定而生代理权的代理。66.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或者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67.代理权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代理地位是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权利。68.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9.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无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70.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的代理。71.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72.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不动或其他财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和不动的所有权和其他财权。7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通使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74.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75.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就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止断规定的时效期间。76.诉讼时效的断指诉讼时效进行,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77.诉讼时效期间的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78.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79.期间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80.除斥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81.人格人在法律上的资格。82.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83.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84.生命权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85.健康权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86.身体权公民维护其人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87.姓名权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88.名称权指法人及特殊自然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89.肖像权指公民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内容为具体的人格权。90.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价值,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91.信用权指民事主体就其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92.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过的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93.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抑制或妨碍的权利。94.身体自由权也称运动的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95.精神自由权也称决定意思的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的活动的权利。96.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97.性自主权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98.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99.物权的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任意改变物权的内容。100. 公示原则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101.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生变更和消灭。102.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指直接一句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以原物权人转让其物权为基础而取得的。七种方式劳动生与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拾得漂流物拾得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103. 继受取得又称传取得或权利的相对发生,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继承,受遗赠等10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 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或者动,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06.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同管理的权利。107. 相邻关系指不动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就不动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发生的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的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关系的总称。108. 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109. 按份有指数人按照各自份额对有财分享权利,分担义。110.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定特定债权的实现,债人或第三人以动不动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人不履行到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111. 抵押权指债人对于债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于债人不履行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112. 动浮动抵押权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所有的财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优先受偿。113. 同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项不动动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动或权利可以是分别属于同一人的,也可以属于不同人的。114. 质权指债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15. 动质权债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移交债人占有,将该动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人不履行到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优先受偿的权利。116.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具有可以转让性的财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117.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人的动时,债人不履行到期债,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以该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18. 占有指对与物具有一种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119. 准有指数人按份有或者同有所有权以外的财权。120. 债指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关系。121.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122.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或为他人提供服的行为。123. 债的担保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保障债人履行义的法律制度。124.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人不履行债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25.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人不履行债负补充责任的保证。126.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人不履行债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127.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128. 合同指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的协议。129.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130.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131. 双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待给付义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132. 单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的合同。133.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134.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135.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136.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要支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137. 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138. 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139. 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140. 从合同指的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141. 要约又称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42.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引诱要约。143. 承诺指受到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44.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而致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5. 合同权利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46. 合同义指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生的义。147.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责任的条款。148. 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49.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150. 合同的成立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51. 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152.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53. 后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54. 不安抗辩权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应当先履行的一定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止债的履行。155. 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人的财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损害,允许债权人撤销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156.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人的权利。157.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因债人实施减少其财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58. 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者补充的协议。159. 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即债权的转移。160. 合同义的转让又称债承担,指基于债权人,债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转移。161. 合同权利义的概括转移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债即债的概括承受。162. 清偿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163.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消灭的一种行为。164.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165. 抵消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各使双方债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166.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债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167. 免除指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关系全部或部分地消灭。168. 混同指债权债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169.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所承担的责任。170.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171. 拒绝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172. 延期履行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到期的规定。173. 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174. 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上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175. 免责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因此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一种不可抗力,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176. 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77.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178.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179.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80.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指办理贷款业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81.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82. 融资租赁合同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83.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84. 建设工程合同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教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185.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186.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187. 货运合同知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送达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188.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189.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有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190.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他方允诺处理事的合同。191. 居间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92. 技术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的合同的总称。193. 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就新技术新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194. 技术转让合同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权利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转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的合同。195.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196. 归责原则,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197. 过错责任原则指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98.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99.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又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00. 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201. 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利益和非财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202. 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203. 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同侵权行为,是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谁说加害人。204. 人身损害赔偿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205. 精神损害赔偿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